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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18 05:34    点击次数:59

  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4-00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增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计划自2023年10月25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2、增持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告知函》,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975,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29%(已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增持金额为29,841,930.11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基于对公司和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3年10月25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期间、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将在自公司披露增持计划之日起的6个月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若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或有关原因无法实施的情形,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或原因解除后顺延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二、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975,765股,增持金额为29,841,930.11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公司总股本的0.3749%(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占公司总股本的0.3829%),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单日及合计增持金额均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2月5日,邵增明先生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邵增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8,956,496股,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9,932,261股。

  三、其他说明

  1、上述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监督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主体合理安排增持数量及金额。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邵增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认为: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增持人的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增持主体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告知函》;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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